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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泉州7月31日電 (冷竹曾桂蓉巫凌峰)以自己及家人身份辦理3張銀行信用卡,先後透威剛記憶卡支16餘萬元,卻不管銀行催收、拒絕還款。福建晉江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31日透露,晉江市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經警方介入,陳某現已SD記憶卡主動投案,並如數歸還銀行全部透支款項及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利息。但警方表示,陳某仍將面臨法律的製裁。
  陳某2007年開始竹北買屋與他人經營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因公司需要,急於擴大經營,先後以自己及家人身份辦理了3張銀行信用卡。從2007年10月份開始,陳某使用上述3張信用卡用於公司購買車輛及繳納納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等,至2010年3月共透支16餘萬元。
  因公司經營不善,陳某沒有能力進行還款並繼續透支使用3張信用卡,就將3張信用卡交隨身碟由朋友易某進行還款並繼續使用。
  2012年12月份,因公司無力繼續維持,陳某與合伙人拆伙,並達成協議——上述透支使用的3張信用卡由陳某向銀行還款。隨後,陳某朋友易某外接式硬碟將自己透支消費的款項按時如數還給銀行,並將3張信用卡交還陳某,由陳某自行還款之前透支消費的16餘萬元。
  從2013年開始,銀行因3張信用卡未按時還款,多次對陳某及其家人進行催收還款。陳某因無力還款,便以未辦理信用卡或信用卡不是本人辦理或使用為由,拒絕進行還款。後銀行在兩次以上催收無果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4年7月,經過公安機關多次對陳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動員,陳某在家人的帶領下,主動到晉江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並如數歸還銀行全部透支款項16餘萬元及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利息3萬餘元,共計19多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超過1萬元,經過銀行兩次以上催收,且超過三個月未還透支款項的,應追究刑事責任。陳某透支消費信用卡16餘萬元,沒有歸還任何款項,且在銀行多次催收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超過一年時間沒有歸還任何款項,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警方稱,雖然在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後,陳某想盡辦法找家人、朋友湊足19多萬元還給銀行,但仍將面臨法律的製裁。
  警方提醒,在使用信用卡時,應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理性消費,如果因為突發情況導致經濟困難無力正常按時如實還款,也應積極以銀行協商,並按照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每月按最低還款額進行還款,並不會產生滯納金、利息,也能將透支款項慢慢還清。(完)  (原標題:私企老闆透支信用卡16萬銀行催收不還 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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