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再審法律文書,撤銷原判,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圖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聽法官宣佈再審結果。   新華社記者 任軍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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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大以來,23起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這些冤假錯案大多數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的,且大多數是因為“證據不足”,根據“疑案從無”的原則被宣判無罪。
  “呼格吉勒圖無罪!”
  12月15日,當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佈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的結果後,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忍不住流下兩行長長的眼淚。為了這一天,她等了足足18年。
  18年前的1996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公安機關確定為“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凶手。案發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9年前的2005年,被媒體稱為“殺人惡魔”的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凶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殺人案中的一起就是“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註。
  此後,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開始申訴,並四處奔走求援。一次次複查,司法機關都沒有給出明確結論。
  事情終於在今年出現轉機。11月2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該案申訴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了再審決定書,正式啟動對該案的再審程序。
  冤假錯案類型有何變化
  ●糾錯由“真凶再現型”“亡者歸來型”轉為“證據不足型”
  “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採用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對被害人楊某某進行流氓猥褻,致楊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實,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呼格吉勒圖案再審判決書中寫道。
  呼格吉勒圖案是十八大以來,根據“疑案從無”原則宣判被告人無罪的又一起案件。
  從媒體的公開報道來看,黨的十八大以來,23起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這些冤假錯案大多數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的。
  “這說明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法院系統加大了糾正冤假錯案的力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在公眾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錯案,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由於“真凶再現”或者“亡者歸來”而真相大白。但是十八大以來糾正的冤假錯案中,大多數是因為“證據不足”,如徐輝案、念斌案。2014年糾正的12起重大冤假錯案中,僅有2起是因為出現了真凶。
  糾正的冤假錯案在類型上由“真凶再現型”“亡者歸來型”轉變為“證據不足型”,說明瞭什麼?
  “司法機關在司法理念上有了重大轉變。”在陳衛東看來,“真凶再現型”和“亡者歸來型”冤假錯案不難糾正,因為真相顯而易見;而現在糾正“證據不足型”冤假錯案,卻壓力重重。“人民法院敢於糾正這些冤假錯案,說明其在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變化。”
  這一變化來得並不容易。上世紀50年代中期,對“無罪推定”原則曾出現過三次大的爭鳴。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時,對“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才確立該原則,並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保留了這些條款。
  然而,法律規定要真正落實並不容易,迫於觀念上、體制機制上的原因,一段時間以來,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疑案,司法機關常常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認為,“‘留有餘地’的判決是冤假錯案之源。這些判決通常是面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壓力,法院採取的折中辦法。”
  出現冤錯能否及時糾正
  ●形成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法院、檢察院三方糾錯機制
  冤假錯案的發生和糾正困難是對公平正義的最大折損。黨的十八大召開後,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機關作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錯案問題發佈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盤點近年來糾正的冤假錯案,有的被告人身陷冤獄長達十餘年,有的被告人甚至已被錯誤地執行死刑。他們的近親屬長期奔走呼號,生活質量跌入低谷。如何提高糾正冤假錯案的效率,讓已經遲到的正義來得快一點,是近幾年來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12月12日召開的全國法院信訪改革暨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對確有錯誤和瑕疵的案件,要敢於排除干擾,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補正。
  據瞭解,目前,冤假錯案的糾正機制初步形成:一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控告;二是人民法院自己發現並糾正;三是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各項檢察職能發現冤假錯案,並通過抗訴予以糾正。
  “不僅應當重視人民法院在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中的作用,人民檢察院也應當發揮作用。”陳衛東說,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能夠直接啟動糾正程序,這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控告所不可比擬的。此外,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的時間更早,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偵查監督等活動能夠及時防範冤假錯案的形成。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檢察院也的確在這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
  浙江張氏叔侄案的糾正離不開檢察官張飈的堅持不懈;河北順平案,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就排除了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堅決不予批捕,防範和糾正了一起冤假錯案。
  如何切實避免冤錯悲劇發生
  ●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等方面的決定性作用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有罪推定”觀念一段時間以來在社會中占據著主導地位,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抑或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都很難接受“疑罪從無”,即便是司法機關有心堅持“無罪推定”,在執法機關或者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壓力乃至整個社會的輿論壓力下也很難做到“疑罪從無”。“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不能冤枉一個好人”是不是公理?社會上爭議很大。
  “觀念的轉變十分關鍵,體制機制的保障也不容忽視。”陳衛東說,長期以來,偵查機關、起訴機關的考核體系不科學。偵查機關過分追求破案率、起訴機關過分追求成功追訴率。不僅偵查機關、起訴機關不積極主動糾正錯誤,還往往將錯就錯,向審判環節施加壓力,使法官無所適從,無法做到“疑罪從無”。
  此外,庭審的虛置化也非常嚴重,人民法院難以有效地發揮對證據的審查作用。
  陳瑞華說,目前個別法院刑事案件審判時間、結案周期太短,“甚至可能判處死刑的命案,半天就審完了,一個證人都沒有出庭。”
  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遲到的正義會使正義大打折扣”,冤假錯案重在防範。對此,陳衛東建議,嚴格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行為的發生,積極落實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確立的拘留逮捕後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偵查羈押期間的訊問在看守所進行、訊問錄音錄像等制度;進一步健全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機制,確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能夠落實到實處;落實法律援助制度並建立健全辯護律師發揮作用的各項制度機制;落實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本報記者 徐雋)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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